POLICY ANNOUNCEMENT

海關總署第237號令(關于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辦法》的令)

日前海關總署正式外網公布“海關總署237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辦法》,對于企業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的修訂稿正式確定,并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訂對原225號令的條款基本全部進行修訂,條款由原來二十四條調整為三十二條。且各個條款都進行了相應的修訂和完善。

其中重大修訂條款包括:(具體見附件:對照表)

一 :一般認證企業的管理措施

明確查驗率降低的尺度、明確收取風險擔保金的適度降低。具體:

第二十三條【一般認證企業管理措施】 一般認證企業適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進出口貨物平均查驗率在一般信用企業平均查驗率的50%以下;

(二)優先辦理進出口貨物通關手續;

(三)海關收取的擔保金額可以低于其可能承擔的稅款總額或者海關總署規定的金額;

(四)海關總署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二:高級認證企業的管理措施

1)明確查驗率降低的尺度; 2)可以申請免擔保;3)減少稽查核查頻率等。

具體:

第二十三條【高級認證企業管理措施】 高級認證企業適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進出口貨物平均查驗率在一般信用企業平均查驗率的20%以下;

(二)可以向海關申請免除擔保;

(三)減少對企業稽查、核查頻次;

(四)可以在出口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之前向海關申報;

(五)海關為企業設立協調員;

(六)AEO互認國家或者地區海關通關便利措施;

(七)國家有關部門實施的守信聯合激勵措施;

(八)因不可抗力中斷國際貿易恢復后優先通關;

(九)海關總署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三:一般認證企業的管理措施

重大調整:明確失信企業的管理措施,落實失信違法懲戒,加大失信企業懲戒力度。詳見二十四條


四:違規處罰的記錄認定

重大修改:對于主動披露處罰5萬以下不作為認定信用狀況的記。原文:

第二十九條 企業主動披露且被海關處以警告或者5萬元以下罰款的行為,不作為海關認定企業信用狀況的記錄。


五:失信企業的認定標準

較大修改:

1)非報關企業:刪除違規處罰金額10萬2次以上的列為失信企業的規定;

2)報關企業列為失信企業,其中行政處罰累計金額從10萬調整到30萬;

3)將經營異常名錄和公司高管失信行為列入失信企業的考核范圍。


六:重新申請認證的時限調整

重大修改:

1)認證企業被海關調整為一般信用企業管理的,1年內不得申請成為認證企業(1年內不得申請);

2)高級認證企業被海關調整為一般認證企業管理的,1年內不得申請成為高級認證企業。(1年內不得申請);

3)認證企業被海關調整為失信企業管理的,2年內不得成為一般信用企業。(2年內不得成為)


七:對于中介機構的規定修改

調整:刪除原十二條,修改為二十二條,對于社會中介機構的具體條件限制,及結論的認可條款規定。總署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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